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36號
MLDV,110,補,736,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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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潘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仁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聲請人
  如欲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請具體表明向各相對人請求之金
  額為何)。
二、相對人劉仁忠劉火生劉英平劉文達劉瑋瑜、葉劉貴
  米、倪劉貴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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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