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潘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仁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調解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聲明(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聲請人
如欲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請具體表明向各相對人請求之金
額為何)。
二、相對人劉仁忠、劉火生、劉英平、劉文達、劉瑋瑜、葉劉貴
米、倪劉貴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