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邱燕琴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坤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