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違約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07號
MLDV,110,補,707,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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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   告 鄭吳菊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曾祝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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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