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95號
MLDV,110,補,695,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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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張金昌 

      張慶隆 


      張慶城 

      張慶為 

      張陳金花

      張金明 
      張濬鈞 

      張祐嚴 

      張新祥 
      張新輝 
      張金松 

      張峻銘 
      張阿文 

      張銘楨 

      張銘樟 

      張銘棟 

      李月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綱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地上權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
  載,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
  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張哲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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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