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張金昌
張慶隆
張慶城
張慶為
張陳金花
張金明
張濬鈞
張祐嚴
張新祥
張新輝
張金松
張峻銘
張阿文
張銘楨
張銘樟
張銘棟
李月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綱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終止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之地上權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
載,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
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張哲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