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37號
MLDV,110,補,637,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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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羅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炎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吳家炎劉初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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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