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羅春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炎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吳家炎、劉初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