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淳芊即詹淳芳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詹建裕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詹**之人別資料。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四、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294 建號建物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
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詹淳芊即詹淳芳之應繼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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