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黃厚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信城等人間請求撤銷原處分重新分配分割共有
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
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