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王杰峟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存在
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所列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百茂投
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慶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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