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79號
MLDV,110,補,579,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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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胡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李秀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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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