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49號
MLDV,110,補,449,202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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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陳淑娟即捷能通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義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 萬5,49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9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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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