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80號
MLDV,110,補,380,202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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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徐雲興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被   告 徐肇坤 

      徐敬堯 
      陳文錦 
      徐瑞男 
      邱玉蘭 
      李月雲 
      徐德康 
      徐德奇 
      徐美文 
      曾福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
0 萬6,757 元。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04 條第1 項先聲請調解,
應先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  價  額  │
│  │(苗栗縣西湖鄉新高埔段)│ (㎡) │ (元/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
├──┼────────────┼────┼──────┼────┼───────┤
│ 1 │   1996 地號土地   │4780.09 │      │    │ 94萬6,458 元 │
├──┼────────────┼────┤  990 元  │ 45/225 ├───────┤
│ 2 │   1996-1 地號土地  │ 304.54 │      │    │ 6 萬0,299 元 │
├──┴────────────┴────┴──────┴────┼───────┤
│                            合 計  │100 萬6,75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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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