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徐雲興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被 告 徐肇坤
徐敬堯
陳文錦
徐瑞男
邱玉蘭
李月雲
徐德康
徐德奇
徐美文
曾福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0
0 萬6,757 元。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04 條第1 項先聲請調解,
應先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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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 價 額 │
│ │(苗栗縣西湖鄉新高埔段)│ (㎡) │ (元/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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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996 地號土地 │4780.09 │ │ │ 94萬6,458 元 │
├──┼────────────┼────┤ 990 元 │ 45/225 ├───────┤
│ 2 │ 1996-1 地號土地 │ 304.54 │ │ │ 6 萬0,299 元 │
├──┴────────────┴────┴──────┴────┼───────┤
│ 合 計 │100 萬6,75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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