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51號
MLDV,110,補,251,2021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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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梁懷德 
相 對 人 徐勝紘 
      黃錦文 
      陳毓琪 

      陳廷坤 

      黃淑鈴 
      黃信維 

      黃怡芬 


      黃美珠 

      徐凱暄 

      徐睿承 

      黃錦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勝紘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
國110 年5 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並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逾期未補繳,及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所為之110 年度補字第251 號 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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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