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儷允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賴廷文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四、查報相對人即被代位人賴儷允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之調解聲請狀,並依其人
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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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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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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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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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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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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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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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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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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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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