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04號
MLDV,110,補,204,2021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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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儷允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賴廷文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四、查報相對人即被代位人賴儷允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之調解聲請狀,並依其人
  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編號│       標      的       │
├──┼─────────────────────┤
│ 1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
│ 2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
│ 3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
│ 4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
│ 5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
├──┼─────────────────────┤
│ 6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
│ 7 │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
├──┼─────────────────────┤
│ 8 │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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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