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0年度,349號
MLDV,110,苗簡,349,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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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349號
原   告 MAGLANQUE JENNY DUPALI

被   告 SOLIMAN RIALYN BAD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3,439 元,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4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裁判費2,100 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8 日送達原告,原 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符法定程式,經 命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依上所述,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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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