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308號
原 告 劉完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勳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黃子勳等人為被告請求拆屋還地,然被告林明鴻 (Z000000000)於起訴後死亡,請原告補正林明鴻之除戶戶 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林明鴻 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 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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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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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補正林明鴻(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
│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 │),並向林明鴻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
│ │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
├──┼─────────────────────┤
│2 │倘前列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
│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
│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
│ │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 │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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