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2號
MLDV,110,繼,2,202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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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鍾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被繼承人方財發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蔡雅玲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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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