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99號
MLDV,110,司繼,299,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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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徐聖傑 


      徐浩軒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徐誌得 


      羅淑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宗鴻於民國110 年5 月2 日 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0 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 備查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除戶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 項 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家事事件法第132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0 年5 月2 日死亡,其生前育有3 名子 女徐誌得徐誌祥徐美芳,聲請人為徐誌得之子等情,有 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 考。又被繼承人之子女徐誌得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 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299 號准予備查在 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女徐誌祥徐美芳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 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 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 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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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