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55號
MLDV,110,司催,55,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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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何冠蓁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55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001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Z-0000000-0 普通股 1 74 0002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Z-0000000-0 普通股 1 64 0003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Z-0000000-0 普通股 1 6 0004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普通股 1 28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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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