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76號
MLDV,110,司促,3276,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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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彥菱即陳彥伶即陳玉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壹仟肆佰壹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彥菱於92年11月0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
  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
  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327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彥菱即陳│自民國95年06│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48084│彥伶、陳玉│月02日起至民│      │       │
│  │元  │台    │國104年8月31│      │       │
│  │   │     │日止按年息百│      │       │
│  │   │     │分之20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民│      │       │
│  │   │     │國104年9月01│      │       │
│  │   │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彥菱即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76704 │彥伶、陳玉│3月15日起  │      │       │
│  │元  │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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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