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胡麗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零叁拾陸元,及其中
本金壹拾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胡麗蓉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
自民國110 年02月28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
350 ,036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
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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