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243號
MLDV,110,司促,3243,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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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24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呂詩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呂詩婷於民國109 年9 月2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 ,約定於本借
  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
  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 附證二) ,迄今尚積
  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
  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19661 元整。
  (二) 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1 ) 利息計算:已計未
     收利息共新臺幣215 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
     國110 年2 月10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9661 元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
     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
     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2 月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
     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
     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
     份。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324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19661 │     │月10日起  │      │二十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每次違約狀│
│  │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九期,自│
│  │   │     │      │      │第十期後應回復│
│  │   │     │      │      │依原借款年利率│
│  │   │     │      │      │18.99%計收遲延│
│  │   │     │      │      │期間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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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