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64號
MLDV,110,司促,3164,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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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曾瑞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肆仟柒佰
  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月
  )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瑞招於民國( 下同) 108 年11月20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 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
     民國115 年11月2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
     息百分之4.50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 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 年3 月20日( 最後一次
     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
     1,304,782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
     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
     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
     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
     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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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