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淼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柒佰玖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羅淼英於民國108 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
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3月06日起至民國115
年1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4.09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0 年05月13日止累計94,349元正未給付,其中
89,496元為本金;3,860 元為利息;993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 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羅淼英於民國108 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
8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8 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116
年0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4.59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0 年05月13日止累計849,767 元正未給付,其中
812,334 元為本金;36,140元為利息;1,293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羅淼英於民國109 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
12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 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6
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4.59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
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0 年05月13日止累計122,674 元正未給付,其中
117,457 元為本金;4,424 元為利息;793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312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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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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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羅淼英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09%│
│ │89496 │ │5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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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羅淼英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9%│
│ │812334│ │5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羅淼英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9%│
│ │117457│ │5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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