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125號
MLDV,110,司促,3125,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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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1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游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柒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十一點三一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游美香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附證
   一) ,借款期間自93年7 月15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
   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
   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聲請人(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證二) ,併此敘
   明,謹狀。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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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