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75號
MLDV,110,司促,3075,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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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海富即林盈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
   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2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
   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 次) 月之
   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
   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逾期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
   故聲請人依非訟程序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
  ㈢相對人至民國97年7 月10日止共計結帳為30768 元未按期
   給付,其中25351 元為自民國92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97年
   7 月10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3017元、違約金2400元。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證二:申請書影本。證三:
   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海富即林│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5351 │盈富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7年7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1日起  │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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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