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10號
MLDV,110,司促,3010,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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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月娥即林淨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貳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2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0月14日清償,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
     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
     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 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 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
     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 月
     起,分120 期,利率3.88% ,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
     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 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
     用貸款150,713 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
     欠本金143,266 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
     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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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