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14號
MLDV,109,訴,514,20210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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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宏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宏岳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4 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4 月16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均未補正等情,有 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 揭說明,上訴人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 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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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