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27號
MLDM,110,簡附民,27,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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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李曉峰

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律師
被   告 邱霂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苗簡字第378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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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