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6號
MLDM,110,單聲沒,16,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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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松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109 年度調偵字第50號、108 年度
偵字第685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沒
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松鋒所涉違反醫師法案件,業經臺灣 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調偵字第50號、108 年度 偵字第68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並已屆滿未經撤銷,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38條第2 項、 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 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 ,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 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 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經臺灣苗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2 月26日以109 年度調偵字 第50號、108 年度偵字第685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依職權送再 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同年4 月10日以10 9 年度上職議字第1905號駁回確定,並於同年2 月20日由被 告自行繳納犯罪所得10萬元,緩起訴期間自109 年4 月10日 起至110 年4 月9 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通 知書、當事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通知單、贓證物款收據、扣 押物品清單、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㈡查本件扣得之10萬元,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偵訊 時陳明在卷(見偵6313卷第45頁反面、調偵卷第11頁),並 經被告自行繳回犯罪所得,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 收據、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參(見調偵卷第13頁反面、第14



頁);是該10萬元既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0萬元,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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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