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4號
MLDM,110,單禁沒,24,202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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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演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演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期間並已屆滿,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苗檢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 字第140 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2837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 民國108 年4 月26日起至110 年4 月25日止,期滿未經撤銷 乙節,有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見苗檢108 年度毒偵字第140 號卷,下稱偵卷,第54頁至第 55頁、第59頁)。又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1 包,經鑑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MET )乙節,有苗栗縣警察局通 霄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 品清單、照片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9頁至第22頁、第37頁)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第二級毒品 ,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盛裝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 內有極微量毒品殘留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 予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含袋重0.8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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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