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二旅
代 表 人 鄧有鑫
訴訟代理人 周翎婕
黃安緒
被 告 王秀涵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9年8 月20日所為109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
本有誤繕,爰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伍萬玖仟零伍拾參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伍萬玖仟零伍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之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行政 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規定,並於簡易訴訟程序準 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 ,特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