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8號
HLDV,110,補,118,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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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詹伯智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涂增榮 
      阮氏金蓉
      楊子緯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被告涂增榮阮氏金蓉間就
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信託契約,被告阮氏金蓉並應塗銷該信託登記;聲明第2項請
求確認被告涂增榮楊子緯間就系爭土地設定之抵押權無效。就
聲明第1項部分,依原告主張其得請求系爭土地充為報酬,按系
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358,600元,核為該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至聲明第2項部分,因該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
60,000,000元高於土地價值,且均係使系爭土地回復至無負擔之
狀態,經濟上目的同一,復原告前述請求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利益為土地價值,不另徵收裁判費。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以系爭土地價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56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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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