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温丁長葆
訴訟代理人 邵啟民
被 告 林建治
林建順
林正子
被 告 林立強
訴訟代理人 魏春英
被 告 林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坐落花蓮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按土地公告現值、原告權利範圍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5,039元(計
算式:3,545.77**2,300*1/7=1,165,03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
,尚應補繳10,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