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游盛智之除戶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游盛智之遺產清冊(須詳實記載遺產明細)
。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575
)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