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198號
HLDV,110,司繼,198,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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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游盛智之除戶謄本(記
   事欄均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游盛智之遺產清冊(須詳實記載遺產明細
   。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575
  )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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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