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10年度,70號
HLDV,110,司簡調,70,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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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朱高淑真
代 理 人 朱志騰 
聲 請 人 安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娟 
上列聲請人與梁浚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5月7日調解期日,相對人未到院接受調 解,聲請人到場表示,曾經與相對人分別在吉安鄉調解委員 會、花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兩次調解,均不能達成合意,顯 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再訂期亦難期待促成調解,堪 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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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