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方冠筑即方雯妮即方美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9,978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16,535元│方冠筑即方│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計收利│
│ │ │雯妮即方美│月10日起 │ │息 │
│ │ │文 │ │ │ │
├──┼───────┼─────┼──────┼──────┼───────┤
│ 002│新臺幣3,458元 │方冠筑即方│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5%計 │
│ │ │雯妮即方美│4月10日起 │ │收利息 │
│ │ │文 │ │ │ │
├──┼───────┼─────┼──────┼──────┼───────┤
│ 003│新臺幣38,557元│方冠筑即方│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 │
│ │ │雯妮即方美│4月10日起 │ │利息 │
│ │ │文 │ │ │ │
└──┴───────┴─────┴──────┴──────┴───────┘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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