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董鳳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533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4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董鳳月 │自民國95年07│至民國104年 │按年息20%計收 │
│ │396,216 │ │月09日起 │08月31日止 │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 │
│ │ │ │09月01日起 │ │利息 │
├──┼────┼─────┼──────┼──────┼───────┤
│ 002│新臺幣 │董鳳月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 │
│ │15,240元│ │01月05日起 │ │利息 │
│ │ │ │ │ │ │
├──┼────┼─────┼──────┼──────┼───────┤
│ 003│新臺幣 │董鳳月 │自民國110年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9%計 │
│ │305,513 │ │01月18日起 │ │收利息 │
│ │元 │ │ │ │ │
└──┴────┴─────┴──────┴──────┴───────┘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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