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9號
HLDV,109,建,9,202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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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蔡忠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譯萱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275,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
費2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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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