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昆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0 年度執聲付
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昆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昆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被告現在監獄執行中,於110 年5 月12日獲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於109 年7 月4 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於110 年5 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10 年9 月3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8 月2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 1100154466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 餘刑期中無誤。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