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退還贈與稅及行政救濟利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18號
TTDA,110,簡,18,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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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王文忠
王文進
李秀雲
蔡淑珠
共 同 王正男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東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基全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退還贈與稅及行政救濟利息事件,原告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①「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②「(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 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 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③「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 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 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同法第13條第1 項)、④「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 、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同法第24第1項第1款)。二、經查:
㈠原告不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110年2月19日所作成之南  區國稅臺東營所字第1100360443號函(下稱原處分),嗣向  財政部提起訴願後,經該部於110年04月29日以第00000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在案,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前揭規定,  應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被告,向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㈡依前揭訴願決定書已附記:「本件訴願人如有不服本決定, 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訴訟;但涉訟標的 金(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見本院卷第23頁:該訴願決定書影本)。而本件公法上訴



訟標的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81,435元(見起訴狀內載), 自應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公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為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三、又原告起訴狀誤列「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東分局」為被告機 關,亦有違誤,併與敘明(為利時效,爰不先令原告補正, 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2號裁定,依職權裁定 移送管轄法院,第29頁至第30頁:該裁定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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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