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空軍第七飛行訓練聯隊
代 表 人 曹定明
訴訟代理人 郭駿言
陳郁欣
被 告 吳世傑
一、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二、另請補陳起訴狀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