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8號
TTDV,110,除,8,2021051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洪珠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於民國109年12月5日遺失,業經本院以109度司 催字第3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12月24日公 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 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 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 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吳漢全 彰化銀行臺東分行 109年12月22日 108,126元 PN0000000 未記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