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黃明哲 劉昌達 被 告 謝育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1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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