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0號
原 告 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皓鴻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上列原告綠石環保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慕北等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萬6,1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
,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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