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點
被 告 薛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萬6,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6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