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點
送達代收人 林淑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廉峰、王百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