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王振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鵬霖即莊瑞欽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