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64號
TTDV,110,司促,1764,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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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姚瑤姚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八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九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姚瑤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
一筆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證一),借款期間自民國
106年12月5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5日止,於借用後分36期
,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由國防部財務中心按每月5
日自債務人薪餉中代扣交付聲請人,利息則按中華郵政(
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證二:109.11.05年
率為0.845%)加計個別加碼年率2.044%機動計付(目前利
率為2.889%),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另
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其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並由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
㈡詎債務人姚瑤僅繳納本息至民國109年11月5日止,其後即
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
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2,849元整(證三),
及自民國109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2.889%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10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
,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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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