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3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金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蔣爭光
代 理 人 蔡靜怡
債 務 人 陳自偉
宋玉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