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金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蔣爭光
代 理 人 蔡靜怡
債 務 人 耕慧美
何寧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5,867元 110年3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 4% 110年4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息15%計算